食品委托生产新规2026年12月1日实施:委托方、受托方各自要做什么?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13号令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距离实施不到7个月,委托双方都需要提前摸清楚自己的合规义务。很多企业以为"委托生产"是个灵活的选项,出了问题找对方背锅就好。新规用第二十八条打消了这个幻想:委托生产合同不得减轻或免除双方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合同怎么签,委托方的责任在那里,受托方的责任也在那里,一个都跑不掉。搞清楚这一点,再来看各自的义务清单。
-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
第二个条件往往被忽视。你能不能有效监督受托方,是资质审查的一部分,不是走走形式。在委托前,必须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将查验记录留存。保存期限:最后一批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产品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口头协议、微信约定都不算数,必须签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合同至少要包含:
第四件事:合同签好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条)这是新增的强制性程序。合同订立后,委托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特别注意: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时,同样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 两者前面须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不能只写其中一方
委托方可自行或聘用第三方机构,通过驻厂、巡查等方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有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要求立即停止委托生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委托方须查验受托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若委托生产的食品存在不合格情况,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委托方须:
- 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必须包含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
这一条非常关键。受托方的许可范围必须完全覆盖被委托生产的产品,不能"打擦边球",更不能以"相近品类"代替。受托方同样须查验委托方的资质证明并记录保存,保存期限与委托方相同。这是办法赋予受托方的一项重要权利:若委托方有怂恿、强制或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受托方应拒绝或停止为其生产,并不得因此受到不公平待遇。
- 若由受托方自行采购原料:依法独立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 若由委托方供货:受托方须对委托方供货行为进行查验,委托方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受托方的查验工作
受托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保存期限: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产品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受托方发现委托生产食品存在不合格情况时,须立即通知委托方,并配合委托方实施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