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通报13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利用“COD去除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关键词:COD去除剂 篡改监测数据 行刑衔接
事件经过
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地毯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控数据一直在10mg/L左右浮动,不符合印染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总排口COD自动监控数据上升至100mg/L左右,与平时的数据反差极大。
执法人员通过全面排查发现部分药剂未标明成分,十分可疑。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操作人员最终承认,平时为防止COD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在总排口处添加了“COD去除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敢添加,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反弹至真实水平。
该操作人员随后现场演示了添加药剂的过程,在此期间COD自动监控数值由101mg/L降为9.3mg/L。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药剂为浓度超过99%的氯酸钠。氯酸钠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使得COD的测定结果偏低,属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法律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
经验教训
1. 摒弃数据造假,严守法律底线。使用氯酸钠等药剂掩蔽、篡改COD监测数据,并非污染治理手段,而是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必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 重视自动监测数据,杜绝侥幸心理。当前非现场执法已常态化,自动监控平台可实时研判数据异常,数据明显偏离行业特征、短期内剧烈波动等问题,都会被精准锁定,投机取巧无处遁形。
3. 规范药剂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须严格管理各类生产、治污药剂,完整标注产品成分,严禁使用不明药剂规避监管。依法合规排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环保主体责任。
2.王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称执法总队)与市公安局环食药犯罪侦查总队密切协作,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周密核查方案,多管齐下开展线索收集,最终锁定王某非法经营的废机油收集贮存点。
现场检查发现,该收集贮存点两辆货车上存有大量废机油,刺鼻气味弥漫,地面有明显废机油撒漏痕迹且未采取防渗措施。
经处置单位对厂内贮存的废机油(含包装物)以及被污染土壤进行称重,共计9.092吨。
监测人员对两处受污染土壤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两处点位石油烃含量分别为1.12×10⁴mg/kg、1.60×10⁴mg/kg,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管控值第二类用地石油烃限值。
【查处情况】
该单位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已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对一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侦办过程中,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密切协作,抓捕嫌疑人、现场勘察、采样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步开展,精准快速锁定违法证据。执法人员隐蔽侦察,避免打草惊蛇,最终锁定作案窝点位置,查实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指导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取证全面规范、案件移送及时,极大提高了行刑衔接工作效率。
3.天津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前期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筛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经研判分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称执法总队)会同市公安局环食药犯罪侦查总队、北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安北辰分局,对天津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查获车载诊断(OBD)系统检验作弊器1套,锁定犯罪嫌疑人4名,调查发现涉案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两万余份。犯罪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现场指认使用作弊器生成虚假检验数据的全过程。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于当日将该案证据材料移交公安北辰分局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车载诊断系统检测数据是体现检测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案中,涉案单位使用作弊器篡改关键数据导致检测数据不能正确反映机动车真实排放情况,进而对大气质量和公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随着监管逐渐由“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数据先行、线上预警的模式能够高效实现证据的快速固定,从而有效推动行政执法、行刑衔接等工作开展。此外,案件曝光也有助于相关企业自行对检测人员、设备厂商开展合规培训,倒逼行业自律,让排放检验真正成为蓝天防线。
4.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按照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该单位焊接、打磨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排放。
该单位有6个打磨点位、3个焊接点位正在工作,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产生的颗粒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二千元。
【启示意义】
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活动同步正常运行,这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本案中,涉事单位在多个产污点位作业时,配套治理设施却处于闲置状态,导致颗粒物直接排放,违反环评规定,影响区域空气质量。该案的及时查处,体现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发现隐蔽环境问题上的有效作用,警示企业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治理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此为鉴,切实加强环保设施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依法排污、达标排放,共同维护大气环境质量。
5.西青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情简介】
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天津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中要求采取停止制膜生产线措施。经查,该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制膜生产线正在投入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启示意义】
强化工业源污染防治,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通过查处涉案违法行为,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措施,实现“一厂一策”精准化和科学化管控,切实落实好工业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
6.武清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情简介】
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中要求橙色预警期间采取停产2条喷涂生产线措施。
经查,该单位建有2条喷涂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1条喷涂生产线停产,1条喷涂生产线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气体检测仪对正在生产的喷涂线进行检测,检测仪显示685ug/m3。
该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特殊情况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中重污染天气无应对要求。该单位在重污染橙色预警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应急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六万元。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这是刚性法律责任。本案中,该单位在橙色预警期间未按规定全面停产,且持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直接影响区域大气污染攻坚成效。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快速检测锁定违法事实,体现了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精准监督。各相关企业应以此为戒,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切实将应急预案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确保在特殊时段严格落实减排、限产或停产措施,共同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7.某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按照执法计划,河东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内有1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正在进行土方开挖施工,该机械属于某公司。
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光吸收系数为0.62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m-1)。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河东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款五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以计划检查结合现场检测,精准查处了禁用区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行为,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效能与刚性。提醒相关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禁用区管理规定。对心存侥幸、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形成了有力震慑,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8.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规生产
关键词: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 未落实停限产
事件经过
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响应期间,某宠物用品公司应当按照该企业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全厂涉气工序全部停产。然而,执法人员根据工况用电线索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切割、打磨等涉气工序均在生产。更为严重的是,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有持续生产行为,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法律规定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本案中,企业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停止涉气工序生产,构成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经验教训
1.侥幸心理要不得。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任何试图通过隐瞒生产、逃避监管的行为,终将被揭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能够精准锁定违法证据。
2.责任悬空是最大隐患。企业环保负责人虽知晓预警通知,却未能将停产要求传达到车间、落实到机台,反映出从管理层到执行层的责任链条严重脱节。企业必须将“一厂一策”的每条措施明确到岗位、具体到人员,并通过培训和演练确保停限产指令在预警启动后第一时间响应到位。
3.停产限产是法律红线,不可与污染治理达标混同。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只要开启治污设施就能抵消生产带来的污染。事实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核心要求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通过停止涉气工序的生产,减少排放总量来缓解区域污染累积。在应急响应期间,即便治污设施满负荷运行,违规生产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企业必须厘清“达标排放”与“应急停产”的法律界限,切勿以“治污设施在运转”作为违规生产的借口。
9.监测报告弄虚作假——一次测量替代全部数据
关键词:自行监测 报告造假 第三方机构
事件经过
在对某特种车辆公司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检测报告存在疑点。报告显示,检测人员对排气筒废气污染因子进行了多组检测,但经调取检测设备原始记录比对后发现,所谓多组数据实则来自同一时间点的单次测量值,后续数据均系直接复制使用。采样人员承认,在实际操作中未按规范进行多次测量,而是以一次测量结果替代了全部时段数据。
法律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规定,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保证其实施的采样、分析等全过程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本案中,检测人员以单次测量数据复制粘贴替代多时段数据,严重违反数据真实性的相关要求,已构成伪造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吊销资质,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经验教训
1.“纸面达标”终将暴露。部分检测机构为应付检查、减少工作量,以一次测量数据冒充全时段监测数据。但随着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应用,设备原始记录、数据逻辑关系等多源数据交叉比对,使造假行为无处遁形。
2.第三方机构不能沦为“造假帮凶”。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和标准,保证其所实施的采样、分析等全过程符合技术规范,并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面临高额罚款、资质吊销、行业禁入等严重后果。
3.企业主体责任不可推卸。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不代表可以“一托了之”。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并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采样过程进行监督。
10.超标排放——二氧化硫超标数倍
关键词:超标排放 便携监测 砖瓦窑
事件经过
在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烟气分析仪对该企业脱硫塔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数倍,随后执法人员又查询了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并委托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脱硫塔排放废气进行手工采样,进一步确认了超标排放的事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达标排放。本案中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数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超标排放将面临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严厉处罚。
经验教训
1.便携监测让“数据造假”无处藏身。过去部分企业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掩盖超标排放,但监督帮扶和执法过程中普遍使用便携式烟气分析仪进行现场对比,能够快速、准确地发现企业掩盖的超标排放行为。
2.治污设施不能“只建不用”。严重超标说明该单位二氧化硫污染物的治理环节存在问题,企业应保障治污设施充分发挥污染治理能效,绝不能为了节约成本而牺牲环境。
3.排污许可证是“硬约束”。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总量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记录台账。超总量排放同样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11.治污设施形同虚设——布袋堵塞、集气设施破损
关键词: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 工业粉尘 无组织排放
事件经过
在对某化工厂检查时发现,车间上料口未密闭,集气罩和输送带已经破损。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脉冲布袋除尘器,发现布袋已经严重堵塞板结,未及时更换修复,无法有效收集处理粉尘,导致车间内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法律规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企业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即明知布袋除尘器堵塞失效、集气罩破损,仍维持生产作业。如故意为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除高额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如无主观故意,则按《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处罚。
经验教训
1.治污设施“带病运行”等于没有运行。布袋堵塞板结、引风机未开启、喷淋塔无碱液等问题在检查中屡见不鲜。企业必须建立治污设施日常巡检和维护台账,发现故障立即修复,绝不能“视而不见”。
2.无组织排放是“隐形杀手”。粉尘、VOCs等无组织排放往往被企业忽视,但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小觑。企业要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对产生废气的环节进行密闭收集,确保治污设施高效运行。
3.“生产优先、环保靠后”的思想必须摒弃。部分企业为赶工期、降成本,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或降低处理负荷。这种短视行为不仅违法,更会对员工健康和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12.旁路偷排——绕过在线监测直排废气
关键词:旁路偷排 绕过在线监控 供热企业
事件经过
在对某集中供热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多台锅炉在除尘设施后、脱硫塔前均设有一条绕过在线监控设施的旁路烟道,将烟气引入原有老烟道。原有老烟道既未铅封,也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监管。调阅该企业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经脱硫后正常排放的烟气量明显低于生产负荷理论烟气量,涉嫌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企业通过设置旁路烟道绕过在线监控设施直排废气,属于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行为不仅面临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验教训
1.“隐蔽工程”难逃法眼。部分企业认为设置旁路、暗管不易被发现,但无人机航拍、红外热成像、烟气流量核算等技术手段能够精准识别异常。
2.在线监测数据“量价不符”是重要线索。当烟气排放量明显低于生产负荷理论烟气量时,往往意味着部分废气未经过在线监测设施。企业应当认识到,数据逻辑不自洽本身就是一种“告警”。
3.铅封、加装盲板不是摆设。对于确需保留的旁路,必须采取铅封、加装盲板等物理隔离措施,并纳入日常监管。任何擅自开启旁路的行为均属严重违法。
13.自动监测数据失真——运维人员篡改曲线
关键词:自动监测 弄虚作假 运维篡改
事件经过
在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执法人员对排气筒颗粒物分析仪的满值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颗粒物分析仪的满度严重失真。经调查,第三方运维人员采取将颗粒物分析仪从烟道管卸下,用手将激光器遮挡标定的方式进行满点校准,篡改设备检测曲线,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严禁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中,运维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设备检测曲线,导致数据失真,已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验教训
1.运维人员沦为“造假高手”性质恶劣。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源监管的“千里眼”,运维人员本应是数据真实性的守护者,却利用技术手段篡改曲线,导致监管屏障形同虚设,严重背离职业操守,危害深远。
2.标气核查是检验数据真伪的“试金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通标测试,可发现示值误差超标、响应时间异常等问题。企业应主动配合标气核查,确保设备准确可靠。
3.企业应当规范设备运行维护,如实标记工况。日常生产中出现的设备故障、维护、校准等非正常状态,均应在监控系统中如实标记,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运行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隐瞒或虚构设备运行状态,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与设备实际工况一致。
结语:
以上案例表明,部分企业和第三方环保机构在环保守法方面仍存在侥幸心理、麻痹思想与短期行为:有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有的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有的治污设施形同虚设,有的通过旁路偷排……这些行为不仅违法,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组织开展全员警示教育。要结合“开工第一课”、环保培训等契机,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最终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