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食药环新闻网!
广告位

最高罚款43万元,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栏目: 日期: 浏览:126520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5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筛分工段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原煤运输皮带及转载点虽设置有喷水装置,但未开启运行。当日我局委托监测机构进行执法性监测,报告显示该煤业公司3号10吨燃气锅炉排口氮氧化物均值为97mg/m3、标准为50mg/m3,存在超标现象。

【查处情况】

1.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对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企业主环保意识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本案中,煤矿经营者因环保认知缺失,认为井下原煤经过传送带输送至井上时原煤中含有少量湿度,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开启,错误的方式替代合规治污措施,反映出部分企业主对环保法规和污染危害的疏忽大意。企业主必须主动提升环保意识,将合规治污纳入生产精细化管理核心环节。

科学治污是破解粉尘污染的根本路径:粉尘治理需遵循“源头密闭、过程收集、末端治理”原则,企业应摒弃“低成本应付”思维,按标准配套建设密闭设施和高效除尘设备,才能实现生态效益与生产效益的统一。


案例2
山西某环保公司涉嫌出具不实监测报告案
02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4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山西某环保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查阅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该环保公司分6批次通过“顺风车”方式将现场采集水样运回公司。通过对该环保公司相关负责人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利用顺风车将废水样品运回实验室。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启示意义】

真实精准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决策的生命线。部分第三方监测机构受利益驱使,出具不实报告,扰乱环境监管秩序。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深挖细查、精准研判,凭借严谨细致的核查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径。此举不仅有力震慑了环境监测领域不法行为,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法治防线,更以严格监管倒逼行业正本清源、合规经营,持续净化环境服务市场,为区域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3
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不予处罚案
03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煤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制备车间的筛分工段建有两台筛分机未封闭,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收尘设施和布袋除尘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2026年4月30日,该公司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上报整改情况及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情况:1.筛分设施现已安装布袋除尘设施,完成整改;2.该公司于2005年环评审批后,于2012年11月由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同意原煤简易筛分系统变更为动筛跳汰机排矸系统,并未对该筛分设施安装除尘设施进行明确要求;3.2020年9月由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明确要求安装除尘设施;4.经调查人员查证,该公司停产多年,2025年10月复产后主要原煤的洗选工作在他厂进行,该公司筛分设施主要用于备用筛分工作。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属无主观过错行为,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提供了2012年竣工验收、2020年排污许可证、停产复产及委托洗选等证据,形成“环评验收未要求 —许可核发未明确—实际备用未滥用”的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执法机关严格适用《行政处罚法》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当事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闭环证据链”审查范式。

企业虽客观上违反“三同时”,但长期停产、筛分设备仅作备用,接令后提前完成整改且监测达标。综合考量主观状态、违法情节、整改效果后依法不予处罚,避免了机械执法,真正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落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实现了“不罚促改”的良好效果。同时,执法单位对企业的不予处罚并非放任不管,而是将通过跟踪复查确保企业持续合规,形成“发现—整改—验收—回访”的闭环管理。执法机关主动向企业宣传“三同时”制度的持续性,强调行政许可的“未要求”不等同于法定义务豁免,引导企业工艺变更时主动合规自查。对非主观故意、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优先采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在裁量中充分考量整改态度,以柔性执法、精准服务践行初心,用心用情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护发展。本次案例符合“无主观过错”闭环证据链的构成要件,确保了裁量权规范行使,维护了执法公信力。


案例4
某煤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04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企业原煤棚卸煤作业时,配套喷淋除尘设施关闭,卸煤产生大量扬尘无组织外排,厂区及周边积尘严重。

【查处情况】

该公司关停喷淋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量化核算处罚金额,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针对涉煤企业闲置扬尘治理设施、规避污染管控实施刚性处罚的典型案例,为全市涉煤企业敲响环保守法警钟,具有极强警示震慑作用。

一是严厉打击主观恶意排污行为,严守生态环境监管底线。关停除尘设施、放任扬尘扩散属于主动逃避环境监管的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意图明显。本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坚决打击各类故意污染环境行为,清晰释放生态环境监管绝不退让、恶意排污必将从严惩处的鲜明信号,破除部分企业妄图通过停用治污设施降低生产成本的侥幸心理。

二是压实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紧盯无组织扬尘管控。煤炭装卸、仓储是大气扬尘管控关键环节。部分企业为降低运营成本随意关停除尘设备,极易造成持续性粉尘污染,影响区域空气质量与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本案倒逼涉煤企业建立环保设施日常巡检维护制度,确保喷淋、密闭等扬尘治理设施全程正常投用,从生产源头遏制无组织粉尘逸散。

三是强化行业震慑,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晋中市辖区中小型煤储、洗煤企业数量较多,普遍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错误倾向,扬尘管控短板突出。本案以刚性处罚释放强烈监管信号,推动辖区涉煤行业全面开展环保设施自查自纠,主动落实扬尘防治各项措施。重拳打击主观恶意排污行为,推动煤炭行业全面实现绿色合规生产,持续巩固区域大气环境治理成效。


案例5
山西某碳素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案
05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0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线索,对辖区某碳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煅烧工段加料车间补料口、看火口存在烟气未收集处理,烟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煅烧工段烟气未全部收集处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不予处罚规定,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企业开展环保普法教育。

【案件启示】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轻微违法容错机制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柔性执法、教育优先的治理思路,对规范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管理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一是落实轻微违法容错机制,精准释放监管温度。本案企业虽存在治污设施运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但不存在主观故意排污行为,系首次发生、发现后迅速整改,未产生持续性污染危害。执法机关严格适用不予处罚法定情形,不简单一罚了之,有效减轻企业经营压力,传递出监管既有刚性底线,也有人性化考量,助力企业安心合规经营。

二是倒逼企业落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细化日常管控举措。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管理核心依据,规范运维治污设施、杜绝无组织粉尘逸散是企业法定责任。本案通过警示教育督促企业深入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车间设备巡检、废气收集设施日常维护制度,紧盯煅烧、加料等易产尘环节,从生产环节消除烟气无组织排放隐患,从源头防范同类环境问题重复发生。

三是优化行业监管方式,构建教育整改为主的治理模式。碳素加工行业生产工序产尘点位多,设备操作、密封管控稍有疏漏就易出现粉尘逸散问题。该案为同类涉气企业提供清晰守法指引,明确只要做到初次轻微违法、主动快速整改,可适用容错不予处罚;同时划定清晰红线,若多次违法、拒不整改或恶意闲置治污设施,将依法从严处罚,引导行业形成主动自查、及时整改的守法自觉。

四是推动法理相融,提升环境治理综合效能。不予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执法部门同步开展针对性法治宣教,把处罚职能转化为普法引导职能,既守住大气污染防治底线,又减少政企对立,引导企业主动配合环境监管,形成企业自觉守法、监管柔性引导的良性共治格局,持续提升区域大气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


案例6
晋中市某建材公司未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06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3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线索,对辖区某建材厂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开展比对监测。经查,该企业隧道窑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设备故障时长超30小时,故障期间未上报监管部门、未开展手工监测;比对监测显示在线含湿量数据误差超标,在线设备无法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在线监测设备长期故障未上报、未替补监测,设备比对数据不符合规范,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结合省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多维度量化核算,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严厉打击在线监测弄虚作假、运维缺位违法行为,压实排污单位监管底线。自动在线监测是生态环境监管的核心抓手,重点排污单位有义务常态化运维监测设备、数据异常及时上报并补充手工监测。该企业设备故障超24小时置之不理,在线数据失真,本质是规避环境监管,本案依法实施罚款,有力震慑漠视在线监测管理的排污单位,杜绝依靠设备故障隐瞒真实排污情况的侥幸心理。

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法定责任,规范企业日常运维管理。企业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在线设备安装、联网、日常检修、故障报备、定期比对监测等全流程要求。本案警示全市建材行业企业建立在线设备专人管护制度,定期开展比对校验,一旦设备故障第一时间报备并加密手工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三是强化行业常态化监管,筑牢大气污染防治数据防线。建材窑炉生产废气粉尘排放量大,在线监测数据是判定排污是否达标的关键依据。该案以刚性处罚推动同类企业全面自查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况,补齐设备运维、故障处置短板,从源头保障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依托精准监测数据支撑区域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持续巩固大气治理成效。


案例7
山西某煤矿治污设施故障案
07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6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煤矿开展现场检查,企业筛分工段袋式除尘器反吹管路断开、空压机未启动,除尘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第三方监测结果显示企业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超标22%。

【查处情况】

该企业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锅炉废气超出许可排放浓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参照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项计算处罚金额,依法折算后合并处以罚款四十三万二千元。

【案件启示】

一是严厉打击煤矿企业设施运维缺位、废气超标排污行为,强化刚性监管约束。除尘设备管路破损、配套空压机停用属于典型人为运维疏漏,叠加锅炉烟气超标,双重违法行为叠加凸显企业环保管理流于形式。本案合并处罚清晰划定监管红线,警示企业必须常态化检修除尘配套设备,严控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

二是细化煤矿环保设施日常运维管理要求,消除设施失效污染隐患。粉尘除尘装置风机、反吹系统、空压机属于成套配套设备,任一组件故障都会导致除尘失效。本案督促煤矿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台账,每日核查除尘管路、动力设备运行工况,同步定期监测锅炉烟气排放,确保各项治污设施完整有效。

三是发挥同类煤矿行业警示教育作用,规范煤企排污许可执行。辖区内煤炭企业数量多、粉尘与锅炉废气管控压力大,本案通过双重违法合并处罚的处置模式,为同类煤矿企业提供执法参照,推动行业统一落实扬尘、烟气双重治理要求,稳步提升矿区大气环境质量。


案例8
晋中某玻璃器皿企业治污设施停运案
08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1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描金、烤花工段正在生产,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VOCs治理装置引风机电源关闭、全程未投运,有机废气无法有效收集,车间产生明显刺鼻异味。

【查处情况】

该企业产生VOCs工序未按规定启用废气治理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结合省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三万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从严查处轻工小微企业VOCs设施闲置行为,补齐涉VOCs行业监管短板。玻璃烤花、描金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部分小微企业为节约用电随意关停废气收集风机,造成有机废气直排。本案依法实施处罚,破除小微企业“体量小、监管松”的错误认知,同等落实VOCs管控刚性要求。

二是明确涉VOCs轻工企业设施运行硬性要求,规范车间废气收集管理。法律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必须同步运行收集、吸附治理设备,引风机、活性炭装置不得擅自关停。本案督促玻璃加工企业建立生产同步启运治污设备制度,每日巡查风机、活性炭运行状态,杜绝车间异味直排。

三是延伸VOCs监管覆盖范围,推动轻工行业综合治理。以往大气监管多聚焦煤化工、铸造企业,本案针对玻璃器皿加工小微企业开展执法处罚,拓宽VOCs管控覆盖面,引导区域轻工产业全面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协同削减臭氧前体污染物。


案例9
某化工企业VOCs废气收集失效处罚案
09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5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化工公司现场检查,企业生化废水处理站废气收集管道风速为0,废气无法有效收集,配套VOCs焚烧处理设施失去作用,废气无组织逸散。

【查处情况】

该企业废水工段VOCs废气收集系统失效,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省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四万四千元。

【案件启示】

一是严厉惩戒化工企业VOCs收集设施运维缺失问题,严控化工异味污染。化工废水处理环节是VOCs无组织排放重点点位,集气管道负压不足、风速归零将直接导致废气直排,产生异味扰民隐患。本案依法处罚,倒逼化工企业高度重视废水配套废气治理系统运维,保障废气全量收集处置。

二是细化化工企业VOCs全过程管控标准,完善设施巡检机制。化工企业需定期检测废气收集管道风速、药剂工况,及时修复破损、堵塞管路。本案警示企业增设废气收集设施专项巡检台账,每日核查集气效果,避免因收集失效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序排放。


三是强化化工行业常态化监管,助力区域异味综合治理。本案以刚性处罚督促辖区化工企业全面排查废水、生产工段废气收集系统,补齐VOCs治理薄弱环节,从源头减少异味扰民问题,提升群众环境获得感。


关键词: